规范出庭应诉协作机制
保障在押人员民事诉讼权利
——武胜县“公检法”三机关会签《关于被逮捕人员涉及民事诉讼出庭应诉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保障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对拟出庭应诉民事审判的案件,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庭审前协作配合。近日,武胜县检察院组织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召开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工作联席会,审议并签署了《关于被逮捕人员涉及民事诉讼出庭应诉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适用案件范围、流程启动、审批程序、联席会议议程、安全保障、庭审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适用案件范围。本《实施办法》所适用案件是指经刑事办案部门审核后认为开庭审理不会对刑事诉讼造成影响的民事案件, 主要是基于人格和身份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规范审批流程。由法院民事合议庭启动审批工作流程,首先向驻所检察室通报案件情况,然后驻所监察室主持召开由民事合议庭、刑事办案部门、驻所检察室、看守所等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会上民事合议庭负责介绍民事案件及办理情况;刑事办案人员就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否会影响到刑事案件办理发表意见;看守所负责人介绍该在押人员的身心状态和监管安全情况,就是否适合出庭发表意见。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在押人员出庭应诉的,填写《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出庭应诉审批表》并加盖公、检、法三机关印章,民事合议庭凭此开庭审理。
三、设置安全保障机制。首先,对于在看守所内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应由民事合议庭和看守所共同制订庭审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其次,在庭审前民事合议庭应向拟参加庭审的民事案件诉讼参加人宣布保密纪律,并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字, 确保不得泄露刑事案件信息
四、加强庭审监督。刑事办案部门应派员参加庭审,进行监督,庭审过程中出现影响刑事诉讼的情形时办案部门可以及时制止,并建议民事合议庭中止审理,同时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武胜县检察院 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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