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当事人有异议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报讯(记者兰楠)昨(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完善交流协作机制
《意见》提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司法鉴定交流协作机制。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平台为基础推进信息化建设,交流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配合开展业务研讨、教育培训,促进司法鉴定资源合作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核登记与名册编制公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资质认定、质量评估、诚信评价、行政处罚等情况。省、市(州)法院要不定期通报鉴定意见采信情况、涉嫌鉴定违规的情况、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于开庭7日前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庭上为鉴定人提供席位和其他必要的出庭作证条件,尊重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法庭应正确引导对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鉴定人可以不予回答。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
《意见》强调,要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法院不得暗示、引诱或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鉴定意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诚信评估,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9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市(州)中院和省高院可暂停委托其从事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法院。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定并依法给予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省高院决定是否停止委托相应类别的鉴定业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意见》还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探索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纳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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