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岳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酉溪法庭以“坝坝法庭”的方式,执结了一起儿媳不赡养老人,还棒打公公的纠纷案。
黄书记:“舒法官,袁大爷又被他儿媳打了!”
舒法官:“好的,我们马上赶回来!”
4月11日,岳池县人民法院酉溪法庭舒法官在车上接到了岳池县同兴镇李坝村黄书记的电话。
原来, 袁大爷已经75岁高龄,因为年老不能独立生活,向儿子儿媳讨要赡养费无果。3月23日,袁大爷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岳池县人民法院酉溪法庭受理了此案。
由于不知道袁大爷儿子儿媳的具体住址,酉溪法庭舒法官联系袁大爷,希望袁大爷带路去他儿子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袁大爷听到后说话吞吞吐吐,舒法官经了解才知道,他的儿媳经常打他,他有些害怕去儿子家。
为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舒法官决定去同兴镇镇政府联系当地村委会书记一同前去。在村委会黄书记的带领下,他们来到了袁大爷儿子家,碰巧只有他的儿媳一个人在家。
舒法官讲明来意之后,袁大爷的儿媳就显得十分急躁,强词夺理地说:“他对他幺儿那么好耶,喊他幺儿养他,我没有义务赡养他!”舒法官看她情绪十分激动,就进行了留置送达并告知具体开庭时间,打算等她情绪平复后,开庭时再给她普及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然而,就在舒法官一行返回酉溪法庭的路上,便接到了黄书记的电话,发生了本文开头时的一幕。舒法官立即让黄书记将袁大爷送到同兴镇镇政府,避免他儿媳对他进行二次伤害。舒法官赶到同兴镇镇政府见到袁大爷时,他脸上还挂着伤,眼角还含着泪。舒法官当即决定此案以“坝坝法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借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开庭时,舒法官对袁大爷儿媳不赡养老人还棒打公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以案说法,告诉她如果再发生这种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大爷儿子儿媳表示自己经济能力差,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舒法官结合法律释义,对他们进行情感教育,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也是责任,不是说想养就养,想不养就不养的,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则法律会强制你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存在对父母有虐待或遗弃,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舒法官告诉他们,乌鸦尚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更何况我们作为人呢?
最终,袁大爷的儿子儿媳在舒法官的释法普法教育下,旁听群众的劝解下,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在,给老父亲认了错,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每年支付父母赡养费1200元,父母生病期间承担医药费,并照顾老人。
一桩看似荒谬的赡养费纠纷案至此也告一段落了。(梅丽 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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