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农用运输车有三轮和四轮之分,它以柴油机为发动机,根据国家最新标准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最高车速不大于五十千米/小时,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七十千米/小时,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总质量最高为2000千克,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总质量最高为4500千克。农用运输车是中国特有的一类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农村道路货物运输。
农用运输车由于价低且易操作,倍受欢迎。但农用运输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门槛低,驾驶人安全意识的淡薄,大大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特别是由农用运输车违法载客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突出因素。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7年12月27日19时43分,当事人王某驾驶一号牌为豫16·33**8的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前锋区三墩坎限高架处时,因运输货物超过规定高度和长度,其货物与限高架相撞,致限高架损坏,刘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18年1月18日09时15分,当事人陈某驾驶一号牌为川16·015*7的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前锋区县道167线113KM+450M米处时,因会车占道,其车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货车相撞,致该车报废,陈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18年2月10日07时43分,当事人刘某驾驶一号牌为豫16·6*010的农用运输车行驶至经开区省道304线104KM+30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车车头与对向车道由谢某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相撞,致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农用运输车管理现状分析
(一)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农用运输车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其他规定类,目前农用运输车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用运输车的号牌由农机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目前农用运输车的“驾驶证”亦或者是“操作证”由农机局考核后发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目前所内设系统无法查阅任何农用运输车的相关信息。
(二)驾驶人情况。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2016年,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广安市前锋区约35万人,持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约有3.5万人,持农机“驾驶证”的约有800人。由于农用运输车的特性,加之农机驾驶证“G”照易考取,这一持证人数在逐年增加。
(三)车辆情况。同样以笔者辖区为例:2016年,根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广安市前锋区机动车保有量约2.8万辆,悬挂农机号牌的农用运输车约有350辆,同样,这一数字呈递增趋势。
(四)违法情况。农用运输车的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超载、人货混装、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套牌亦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三、农用运输车交通违法成因及特点
(一)生产用途多样化,运输功能不断放大。曾几何时,我们口中的农用运输车主要指拖拉机,它们的出现更多的是在田间地头,用于农田耕种,行驶速度低,上路行驶机率极小,与其它交通参与者冲突点少,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低。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用车具有价格适中、维修保养简单,在乡村道路通行能力强的特点,倍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农用运输车的用途不断增强,功能不断放大。现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已经很少了,更多的是被一种叫做“拖拉机变运输机”的四轮盘式农机车取代。作为一种农用机械,它虽然灵活机动、载重能力强,价格低,但从其机械性能方面来讲,农用车构造相对简单,制动效果及其他功能相对较差,而且噪声较大,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往往因自身的“生理缺陷”而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尤其在夜间更为突出,加之部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行驶随意性大,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
(二)驾驶人员大众化,驾车情况无法监管。以前,我国的农用车驾驶员驾驶技术的培训较为严格,培训内容全面,从驾驶理论到车辆构造,从复杂道路驾驶到车辆维护、保养,培训时间较长,驾驶技术娴熟,足以应付各种复杂情况。而如今,随着农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驾驶农机车的驾驶员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操作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管的机动车驾驶人都有一定差距。男女老幼,稍加指点就驾车上路行驶,违法驾驶,无证驾驶现象严重,但往往又无法监管,形成大量的事故隐患。
(三)保养维护不到位,车辆状况良莠不齐。农用车作为农民出行的重要带步工具,逢年过节载客拉人,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常常人货混装。车辆使用结束后,不去认真的维护和保养,而是哪里坏了修哪里,有的甚至不懂维护常识,也不去修理厂保养,只要车子能动,能跑就行,没有定期保养维护的理念,很多交通事故往往由于车辆机器故障(如刹车失灵、转向不灵、灯光不明等)造成的。
(四)超规格充斥市场,安全隐患异常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购买农用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受利益驱动,农用车制造厂及销售商大批生产销售超规格的农用车,为迎合市场需求,厂家随意改变农用车生产技术参数,车身加宽加长,加大载重量,打破了科学数据平衡,破坏了车辆设计的合理性,遇有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近几年生产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农村地区非常畅销,其车身宽度、车高等与普通大货车毫无差距,甚至比普通大货车还要高、还要宽。这些大批超规格的农用车无异于“公路杀手”,随时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管理者带来了严重挑战。
四、农用运输车违法众多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力度薄弱,秩序混乱。目前,农用运输车的主管部门为当地农业管理部门,从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来看,较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有一定差距,他们对农用运输车的约束更多的是在规章制度层面而非法律法规层面,更多的是约束而非强制执行。这就导致农用运输车自由切换在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之间,常常打“擦边球”,逐步形成了目前“公安交警管不了,农机部门管不到”的局面,农用运输车管理秩序进一步恶化,秩序十分混乱。
(二)购车门槛较低,极易普及。市场上,购买一辆“单轴”货车需要十几万,购买一辆“三轴、四轴”货车动辄需要三四十万,而购买一辆农用运输车往往只需要几万元,普通的家庭大都可以承受。同时,一辆农用运输车的功效往往不会比一辆单轴货车低,货车能装载的,农用运输车也行,并且农用运输车还有很多“好处”,这就导致农机车在市场上很受欢迎。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路上的农用运输车越来越多,普及率大大提高。
(三)人员素质不高,意识淡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机动车驾驶证时,是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的考试合格不仅包括两次理论考试,还包括场地考试和路考,所有科目全部考试合格,并且身体条件符合驾车要求,年龄达到道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的考试由县市区农机局具体承办,由市农机局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农机驾驶证的报考程序与汽车驾驶证考试类似,但往往都是很多人“考不起”机动车驾驶证,才退而求其次考农机驾驶证的。大多数农机驾驶员法律常识都不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十分淡薄。
(四)缺乏法律支撑,制度不齐。农用运输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种,理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符合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内网是无法查询到任何关于农机车的信息的,更没办法对农用运输车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好,或者针对农机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罢,均未明确在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上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大都是“参照机动车管理”的规定。缺乏法律的支撑,无法可依,制度不健全,注定导致市场的混乱。
(五)违法成本低廉,有恃无恐。市面上流行了一句话:“开农机车不得遭交警罚款”。诚然,这句话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但更多的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由于农机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目前无法共享,公安交管系统无法查询农用运输车的任何信息,这就导致,农机车的违法行为无法录入公安交管系统,不管超载、超速也好,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也罢均不能受到有效的处罚,导致很多农机车驾驶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低廉的违法成本,滋养了农机车驾驶员“嚣张”的开车行为,交通违法屡见不鲜,“假牌”横行,交通事故频繁出现。
五、预防和减少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整治和消除农用车违法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探索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一)完善立法建立机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论对农用运输车的监督管理继续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也好,还是重新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也罢,均应做到有法可依。试问,作为机动车的主管部门,无法查询、管理、监督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牌照的农用运输车,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农用运输车的行为迫在眉睫,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和换证、换牌工作应该提上日程。加强立法,采取稳妥、切合实际的方式做好农用运输车驾驶员驾驶证的换发、核发工作。为了保证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的一致性,车辆管理的唯一性,农机车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农机牌照的核发工作,建议上道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驾驶人应持有准驾车型为“C3”的驾驶证。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构筑平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明确各部门职责,要形成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各乡镇、农机、安监、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模式,齐抓共管,解决以往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通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与各部门绩效考核挂钩,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共同参与,狠抓源头管理,共筑平安墙。
(三)加大力度对外宣传,强化意识预防事故。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提高农民特别是农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栏,建安全村,发安全手册,利用各种事故图展等活动,营造强大舆论氛围,使农民受到的安全教育印象深,范围广,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章守法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交通安全。让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与行,切实增强预防交通事故的意识和理念,让宣传转化为预防农机车交通事故的生产力。
(四)强化整治逗硬执法,罚教结合育民于心。严查农用车交通违法是减少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讲究方式方法,教育在前,处罚在后,既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以人为本,有效消除农民抵触情绪,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针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上路、制动失效、无照明灯、无证驾驶、违章载客等诱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道路行驶秩序、车辆驾驶员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整顿,规范其道路驾驶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强有力的整治和不断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用运输车参与者的思想由“不敢违法,不想违法,向不能违法”转变。
(五)创新管理改革勤务,因地制宜打破常规。从农用车上路行车的特点看,一般情况下,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多是在深夜或早、中、晚民警休息时间。对此,交通管理部门要打破常规,对农用运输车事故多发的点段,在事故高发的时间段加大巡控密度,根据实际勤务情况,因地制宜,打破常规的“朝九晚五”的勤务模式,做到白天见民警,晚上见警灯,切实起到预防和减少农用车交通事故的作用。
(广安支队交警三大队 禹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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