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3年,王兴平因做生意资金困难找到朋友张伟明,希望他能够帮自己借款提供担保。张考虑到和王的朋友情,仗义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不幸的是,王兴平于2014年初离世,无法继续偿还30万元借款。债权人刘刚便将张伟明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张伟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张对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只是认为自己太亏了,借的钱都在王兴平手里,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凭啥子要他本人还钱?所以,当2015年3月法院对他强制执行,查封他名下房产,要求他搬出住房时,他喊冤叫屈,以自己只有一套住房,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案发时,张伟明对法院多次发出的《限期交出房屋通知书》置之不理。
今年5月初,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伟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广安区检察院在审查中,根据最高法2015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的,在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的规定,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张明伟的房屋即将拍卖,家人对他行为非常不满,不得不另想办法租房生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广安区检察院 刘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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