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增压器、电瓶、绝缘棒等捕猎工具安装电网猎捕野生动物,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在地图中查看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熊某某联系,熊某某告诉被告人黄某某自己家附近的山上有野猪出没。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带上增压器、电瓶、绝缘棒等捕猎工具到邻水县华蓥乡凉桥村和镰刀湾村安装电网猎捕野生动物。警察在其家中搜查出的鸟类脚爪1副、5.1kg鸟兽肉制品提取的7个样品、3只活体鸟类,经鉴定为雉鸡5只、灰胸竹鸡3只、猪獾1只,均被列入四川《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华蓥山旅游资源保护的通告,邻水县华蓥乡凉桥村属于禁猎区。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作案的增压器、电瓶、绝缘棒等工具予以没收。
(文中任务均系化名)
(唐欢 王玉霞 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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