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各界对邪教及其组织的违法犯罪的认知率不断提升,反邪教斗争的不断深入,我国也加快了对反邪教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修改、制订速度,从宪法到党内法规,从行政法规到刑法,不仅就邪教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还细化了邪教犯罪问题,使我国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统一。
一、《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按照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宪法对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等行为是禁止的,对邪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等更严重的行为当然也是禁止的。同理,对于公民个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邪教成员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应适用当然解释。
二、法律规定:
(一)刑法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新修改的《刑法》第三百条,进一步完善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对邪教犯罪严打的态势,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主要行为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侧重于邪教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更好地实现了与刑法的对接。另一方面,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受国家保护的,对于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将反邪教内容写入国家安全法,其任务是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些充分说明邪教组织不仅危害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危害到国家安全。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邪教组织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集会、示威活动,甚至公开围堵政府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对于邪教组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具体规定了行政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立法解释规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决定指出: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司法解释规定,1999至2002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三部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有关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完善了对邪教的惩治。
三、行政法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冒用宗教名义、有害气功进行违法活动,禁止编印各类邪教书籍、音像制品,禁止利用电信、互联网传播邪教歪理邪说等行为,并且对邪教组织确定为非法组织。
四、党内法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邪教组织,是从党内法规的角度规定了参加邪教组织给予的处分。一方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打击邪教的决心。邪教组织严重的扰乱和破坏党内的政治纪律,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防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的实施,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另一方面,表明对党内顽固的邪教分子坚决清除的决心。在处罚上,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情节,对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开除党籍;对一般参加者给予警告、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者留党察看等处分;对不明真相的,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党既要治病,也要救人。实践表明,绝大多数受到邪教裹胁的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在看清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本质后,主动脱离邪教组织,有的党员现身说法,有的成为了与邪教做斗争的“圣斗士”。
在依法治理邪教问题上,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反邪教及侵害权益问题做了规定,具体实施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邪教违法犯罪问题,也证明了我国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法律体系趋向成熟,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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