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9月22日消息,通讯员张祥】2016年8月1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明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25日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袁明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袁明宪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袁明宪,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曾任鄄城县保险公司副经理,住鄄城县古泉街道袁庄村。
袁明宪于1999年前就开始习练法轮功,并渐渐走向痴迷。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后,被告人袁明宪仍多次积极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并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于2015年春节前及2015年7月,自己购买电脑和打印机,为李香兰在一元面额的纸币上印制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真相币”),共计3060份,由李香兰向社会传播;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向李香兰、常玉莲、李士兰及史胜堂传播自己下载制作的《明慧周报》《法网在收》《纵横天下》《三退与平安》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380份,并由李香兰等人在彭楼、什集、红船、凤凰等地散发;与其妻宋桂芝在什集、董口等地散发法轮功挂历、传单等邪教宣传品100余份;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20日,在张佩莲家中和左营乡陈良村积极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聚会五次,其中,2015年5月13日,在左营乡陈良村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聚会的人数达30余人。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明宪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多次积极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并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明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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