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胜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5月31日19时许,罗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搭乘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从国道212线清平段工程项目工地上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刘某某死亡,陈某某,蒋某某(罗某某之妻)受伤。
这起事故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引起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为了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委政法委领导指派武胜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善后赔偿事宜,武胜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人民调解员文世海和赵忠进行调解。
调解员接到指派后,庚即到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了解情况,在掌握了事件基本情况后,两名调解员分别到受害方家中安抚亲属情绪,了解其基本想法。2018年6月8日,初次接触刘某某的亲属和罗某某后,发现刘某某的亲属和罗某某之间的诉求差距较大,刘某某的亲属要求赔偿100万元,而罗某某压力特别大,妻子受伤住院,陈某某受伤住院,刘某某死亡赔偿,需要资金特别多,并且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面临牢狱之灾,特别严重的是罗某某经济实力十分不好,在武胜农商行还有贷款20万元。调解员团队商议后认为:该案罗某某是驾驶员,刘某某是乘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预判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应认定罗某某承担全责,刘某某无责任;该案应该近早协调处理,如果延期至罗某某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判实刑),刘某某的亲属方要得到赔偿的可能性较小,只有争取在罗某某被刑拘之前协商,罗某某取得刘某某家属谅解,罗某某在可能被法院判缓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调解员决定就按该方案对刘某某的亲属和罗某某之间的赔偿事宜做调解工作。
调解员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比较稳定后,2018年6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按照交通事故的最新赔偿标准,计算出刘某某该次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人民币。于是按照该计算标准框架范围内做双方工作,可是刘某某的亲属坚持要求赔偿100万元并一次性支付,而罗某某表示愿意赔偿25万元,但由于无钱要分三次支付,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多次分开给双方做工作,可是双方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变。调解员决定采取了“降温冷磨法”,待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出来后再进行调解,于是宣告调解暂时中止,并多次告诉罗某某回家筹钱争取一次性支付处理。
6月15日,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刘某某无责任。双方如果不达成协议,罗某某马上可能面临被刑拘。6月16日、17日调解员在电话中加强对双方的沟通协调,也了解到罗某只借到13万元,于是调解员把调解基本情况向公安局办案民警反映并建议暂缓对罗某某采取刑拘措施,县公安局采纳了调解员的意见,也多次督促罗某某尽快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6月19日,调解员认为时机比较成熟了,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某某的亲属提出75万元的赔偿诉求,罗某某提出了26万元并分两次支付(签协议当天支付16万元,2019年2月前支付10万元)。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分开双方做工作,耐心地给刘某某的亲属从法律和客观实际上作详细利弊分析,如果罗某某被刑拘,其妻子在住院,再加上罗某某经济实力弱,赔偿的钱全部靠亲戚朋友借款,可能没有人来参与协商赔偿事宜;即使有人来参与调解,如果达成协议,但罗某某在看守所也没有人筹钱来赔偿;待案件被拖至法院判决,罗某某被判决了实刑,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当然更小。同时也给罗某某从法律上利弊分析,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只有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人民法院才有可能从轻处罚,才有可能判处缓刑。在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罗某某赔偿刘某某的亲属各项赔偿金共计29万元人民币(签协议时支付15万元,6月22日前支付14万元),刘某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保管在县调委会,待刘某某的亲属收到所有赔偿款后由县调委会将谅解书交给罗某某。
目前,罗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所有赔偿款,罗某某获得刘某某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这起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工作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武胜县司法局李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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