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晚,当事人袁某驾驶赣A****2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市前锋区奎阁稻花香米厂出发往广安市万新街方向行驶。19时30分,该车行驶至经开区奎阁办事处朝阳大道与港口大道十字路口处,因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车车头与同向行驶由当事人彭某驾驶的川X****0号小型轿车车尾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对其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撤离了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袁某驾驶机动车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事人彭某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当事双方在此事故中有无违法行为,对此事故认定如下:当事人袁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广安交警三大队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在日常的行车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安全车距。安全车距没有绝对标准,只有动态标准。影响安全车距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是车速。当车速变快时,所需要的刹车力度、刹车距离、以及反应时间内车辆原速行驶的距离都相应增加。保持安全车距需要控制车速。
参照车速:
高速行车,即车速在100km/h以上时,安全车距在100米以上。快速行车,即车速在60km/h以上时,安全车距在数字上等于车速;例如,车速80km/h,安全车距为80米。中速行车,即车速在50km/h左右时,安全车距不低于50米。低速行车,即车速在40km/h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30米。龟速行车,即车速在20km/h以下时,安全车距不低于10米。以上数据主要参照相关新旧交通法规综合整理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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