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晚,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查,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陈娇丽、谢耕耘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娇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谢耕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是基层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处理新型邪教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将“依照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该司法解释已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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