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市江河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市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环境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所辖水域内(包括河流、荡漾、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和使用爆炸手段、有毒物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和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凡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110或0826-23331420826-233597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农业局广安市总河长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