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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法律性质及其治理创新
www.zhuangzaijipj.com 】 【 2017-08-04 09:24:29 】 【来源: www.5909.com 】

  邪教的治理应当遵循法律规范,首先要认定邪教的法律性质,通过立法完善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邪教进行有效治理,坚持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不断推进邪教治理创新。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邪教违法行为一直备受国家打击,由最初的维护新生政权和阶级斗争需要,到后来的端正民众精神意识防范封建迷信,再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邪教在法律上的评价都是反面的、违法的、应受处罚的组织和活动。

  97年刑法颁布实施,就对建国近五十年来的反邪教经验进行了历史性总结,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要实施刑法打击。1999年,由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进行界定,认定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迷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正是基于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邪教的非法属性和特征才逐步展现出来,对于邪教法律性质的认定,从行为、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对于邪教的法律治理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规定针对邪教问题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随着近十年来教育和惩罚邪教组织、活动以及各种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经验,创新邪教的治理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治层面和社会层面来讲,创新邪教治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以问题导向促进立法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治理力量,科学有效地处理邪教问题。

  一是要重点关注和解决民生民利问题,不断强化舆论对邪教的正确导向,进一步完善反邪教立法工作,提升反邪教立法的政治性、科学性和社会性。科学界定邪教的概念,始终坚持教育保护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在立法上应加强国际合作;预防邪教要从民生民利问题解决开始,以就业为重点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以社保为依托进一步改善民生,以人文为原则提高全体公民幸福感,从而杜绝邪教生存的土壤;在法律解决的同时,也要注重舆论的效用,加强政策宣传、弘扬正能量,敢于揭示邪教的邪恶本质。

  二是要强化执法司法对邪教问题的处理,建立专业的反邪教预警机构,加强邪教活动的网络监管,加强对刑释人员的扶持。在行政执法预警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于邪教犯罪的发生频率和密度都不是很高,因此仅在省级公安部门建立相应的邪教监测机构就足以应对;在邪教活动监管方面,要积极运用网络实施监督,不断加快网络监管技术的革新,实施信息化的正面引导,以此降低邪教活动发生几率;对邪教犯罪人员要依法实施刑事打击,并且实施打击与教育相结合,对邪教犯罪人员刑释后要加大扶持,给予技能培养和安置扶持等多方面的帮助。

  三是要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开展邪教的现代化治理创新,采取以群众为依托实现邪教问题群防群治,以家庭为基础促进家庭和谐,以学校为重点,净化校园环境,以社区为依托夯实基层防线,相互协作建立联动的治理机制。家庭、学校、社区三者在各自层面的反邪教工作并不是孤立、静止的,相反其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邪教治理工作的良性生态。可以说,社会力量参与邪教治理,是政治反邪教和法治反邪教的又一新方式,能够促进全民参与反邪教的积极性,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

  (前锋区政法委)

编辑:刘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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