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反邪教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特别是在邪教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产生原因复杂多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反邪教主体仍然单一,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反邪教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都对反邪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要实现反邪教工作的重大突破,就应当不断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创新社会管理对反邪教工作促进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积极更新法治政府下的反邪教工作理念
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从管制型政府不断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针对反邪教工作也是如此,要从法治的角度去处理邪教问题,那么从理念上至少要有这么三个转变。一是对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反邪教工作应当由相应的具体职能部门处理的,政府要协调安排但不能完全包办;二是要转变官本位思想,正视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宪法关系,对反邪教工作要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和考虑,树立民本主义理念;三是要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低端思维,将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单纯性上升到服务的全面履职,确保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发展的实现。只有如此,才能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深刻的认识,也会对政府反邪教工作有更新的见解。
首先,反邪教的主体应当进一步扩大化。反邪教的主体应不仅仅包括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进来,通过不同主体对邪教组织、邪教人员及其活动共同发力,构建打击、管理、宣传、感化、教育和帮助等立体化的反邪教体系,弥补过去政府反邪教工作的不足,充分将反邪教工作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其次,反邪教的主体之间关系应当平等化。未来反邪教主体的多层多级体系构建,对于具体反邪教事务中,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纳入为政府的领导对象,而是要树立起协调理念,多层级广范围的反邪教工作需要主体之间的协调才能实现,一味采取政府主导难以实现多方的促进和补充。同时,政府法治化建设下的反邪教工作应坚持全局性。不能把反邪教单纯地看成是一个邪教打击和预防问题,而是要立足于整个社会的高度,从提升国家的社会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角度,去剖析邪教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邪教悲剧的发生。
二、有效整合反邪教力量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实践早已证明,只有社会各方力量的广泛参与,才能使社会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反邪教工作也是如此,有效整合社会反邪教力量,才能确保邪教问题的社会化解决。从当前我国邪教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邪教规模较大,有些邪教信徒甚至达到上百万人,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难以实现对这些庞大的邪教信奉者们实施有效管控的;二是邪教组织性越来越强,善于隐蔽和刺探情报,让政府在发现邪教组织上变得越来越困难,需要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准确掌握邪教信息进行及时处理;三是邪教问题处理越来越复杂,预防和帮教应当是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主要举措,而预防和帮教往往牵扯到广大民众的社会利益,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因此,要创新社会管理必然要对邪教问题处理的方式进行更新,积极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进来,也只有创新社会管理,才能发动更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参与到反邪教工作中。
从当前政府管理社会能力上看,自服务型政府理念形成至今,国家一直在探索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治理,政府对于关系到民生事务等领域的社会管理,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依靠自身资源优势,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借助民力来解决百姓自身关心的社会问题。邪教关系到社会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积极整合社会反邪教资源和力量,对邪教组织和成员进行预防、管理、宣传、感化和帮助,实现政府打击的强硬手段和公众感化帮教的柔性措施并举。反邪教力量的整合,丰富了邪教治理的主体,使不同主体之间能够互相帮助、互相影响,大家集思广益,工作方法会更加丰富多变。唯有如此,才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解决邪教问题。
三、强力倒逼反邪教工作立法执法体系完善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必然对法律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一切社会管理的改革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我国大力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能够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促进国家法治体系的完善,把社会问题纳入法治范畴进行解决,促使政府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处理各类社会问题,这包括反邪教工作;二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为社会大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这又恰恰离不开国家立法和执法的规范,如果公权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公民权利将会成为一种奢侈品。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在遇到反邪教问题的时候,应当采取法治方式去解决,而法治的前提就是要有良法可依,有严格执法为后盾,反邪教工作相应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必须构建起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有序化。
未来的多层多级社会反邪教力量被整合起来,需要从法律上获得反邪教主体的资格和身份,还需要法律赋予这些主体反邪教职权,以及规定主体义务和工作程序,反邪教领域必然要进行立法和执法的完善。从目前来看,反邪教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主要包括《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在涉及到邪教组织人员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生命健康等具体权利时,这些规范都要按照法律位阶作出相应的调整,执法行为也要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和限度,以适应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对反邪教工作的要求。
(前锋区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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