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经开区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庭撤诉。
原告小牟今年20周岁,被告小芹今年19周岁,一次偶然的相遇,小牟喜欢上了小芹。小芹与前男友婚外怀孕生育了一个孩子,心里留下了受伤的阴影。几次交往后,小芹担心小牟不踏实,难以接受她和孩子,但终究还是经不起小牟的软磨硬泡,答应了。在双方家长的撮合下,小牟和小芹按照农村风俗置办了酒席,开始同居生活。在“结婚”时,小牟家给了小芹彩礼6万元,购买了首饰、手机等,为了证明小牟的真心,小芹还收取了小牟对自己和小孩承诺的生活保障金4万元。
双方同居后,没有几天开始出现争执,小芹要求小牟一起外出务工,但小牟贪玩不想干活。最后,小牟虽然勉强与小芹一起外出打工,但没有待上一个月,自己跑回了老家。回家后,小牟及家人觉得小芹不想与他过了,就要求小芹家退还彩礼,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小牟遂将小芹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小芹同意解除婚约,且双方对6万元彩礼无异议,但对4万元承诺保证金产生争议,小牟认为,这4万元应属于彩礼性质,应当返还。而小芹认为,这是小牟当初订立婚约时,为表示诚心给予的承诺保证金,现在其做不到承诺的事项,就不应该返还。小牟脾气暴躁,处事不冷静,在开庭前一天闯进小芹家要钱,将小芹的母亲打伤,开庭时仍在住院治疗,双方对立情绪十分强烈。
庭审结束后,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进一步释法明理。在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原、被告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仍然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故彩礼应当返还。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承诺保证金4万元,因该笔款项数额较大,虽然是因为双方为履行承诺而给付,但这种承诺也是订立婚约的条件,也应属于婚约财产之一。一番说理之后,小芹认可该4万元属于返还之列,但对于彩礼支出用于婚礼的费用,不同意返还,原告也表示认可。
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最后经原、被告自行协商,将被告母亲被打伤所产生的损失一并进行磋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折抵被告之母受伤的损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被告同时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原告伤人之责。一场可能激发的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前锋区人民法院郭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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