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司法解释》)与2001年4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相比,不仅将现如今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的高科技手段犯罪纳入其中,同时对各种类的反宣品涉案数量进行三个等级的划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另外《新司法解释》还对于悔罪态度较好的和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这使得《新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现就《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赵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5年,多次外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但4次被抓获时,所散发的标语和传单仅200份,书刊仅50册,过去按照《司法解释(二)》都不足以达到量刑标准,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释》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涉及不同种类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因此如果4次收缴法轮功宣传品累计标语和传单800份,书刊200册,按比例计算,相当于散发标语和传单1600份,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可处以赵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结合起来,就弥补了过去关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量刑的数量和数额上的漏洞,邪教成员往往抓住这一漏洞逃避法律制裁,《新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这个漏洞,还将数量和数额分为了三个等级,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惩罚,更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把握和操作。
案例二:农村妇女李某,文盲,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3年,很少通过散发传单书刊这样的手段来传教,几乎都是口头“传福音”拉人入教,3年来有不下10人被她拉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其参与邪教活动的事实,按照过去《司法解释(二)》无明确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对李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去的《司法解释(二)》在对于邪教组织的传教行为的认定上,只对传教的手段和邪教宣传品都数量数额作出了限定,却忽略了传教的结果即到底拉了多少人入教,《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八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传教10人,50人和250人这三个等次,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填补了过去的法律空白。
案例三:张某,王某和朱某都因散发法轮功传单被公安机关抓获,且散发传单数量都在200张到300张之间,不同的是张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愿意从法轮功邪教组织中脱离出来,不再从事法轮功活动;王某也是初犯,但王某态度嚣张,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而朱某也和张某一样态度诚恳,保证不再从事法轮功活动,但朱某在一年前就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张某免于刑事处罚;按照《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对于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对朱某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二)》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的邪教成员和被邪教组织欺骗裹挟的群众并没有明确的认定和区分对待,另一方面对于不断反复触犯法律的顽固分子也没有作出更严厉的处罚,而《新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七项和第九条规定,将过去人为灵活把握的人情部分,以明文规定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更有利于震慑邪教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团结争取受骗的大多数群众。
《新司法解释》无论是从量刑标准的细化和填补法律空白方面,都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改进,“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新司法解释》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为我们与邪教犯罪的斗争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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