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一批新法开始正式实施,给经济、司法等领域带来较大改变。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规范勘探开发实现科学发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是我国首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该法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共7章29条,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勘探开发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该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后,签订勘探、开发合同的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同时,承包者应当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
建立环境保护机制。该法明确,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该法强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发出警报;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的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对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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