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川委办〔2008〕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 (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 (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 (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 (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 (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第八条 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问题“一案三查”制度。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外,还要对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通报制度。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和在媒体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纪委、广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