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问题长效机制,有效治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不正之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遵照本办法执行。 中、省驻市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组织或参与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坚持节俭原则,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主要报告操办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操办事由、时间、地点、邀请对象及人数等情况,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填写《广安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单》(见附件)。 (二)报告程序。国家公职人员应提前15天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员)备案;区市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县两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操办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