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责述廉述险(以下简称“三述”),是指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三述”干部)向上一级纪委全委会、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同级纪检组织报告一定时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防控岗位廉政风险等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三述”工作负总责,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三述”内容 第四条 各“三述”干部应当围绕“责”、“廉”、“险”,报告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责任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象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情况。 (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防控岗位廉政风险情况。排查所在岗位廉政风险,并针对所排查出的风险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打算。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