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广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8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安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通过之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代理县长、代理市长、代理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市、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八)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十条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选举结果现场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由该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现场公布表决结果之后、颁发任命书之前举行,由该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人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缺席该次会议的,则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全体会议的宣誓仪式上进行宣誓,宣誓后发给当选证书或者任命书。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二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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