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张三偿还原告李四工程款10万元,前述款项于2018年3月20日前支付3万元、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3万元、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剩余4万元。
据悉,2012年10月28日,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修建前锋某公司的综合楼及厂房、基础部分等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双方于2014年6月办理结算,至2015年9月张三尚欠李四27万元工程款,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张三于2015年9月28日前付款20万元现金,李四就放弃另外7万元的工程款。但张三只支付了李四10万元。后双方又约定剩余10万元于2015年年底支付,但截至2017年8月,张三一直未支付。李四故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其17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1.1万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向双方释法说理,李四表示只要张三尽快支付货款,李四愿意放弃部分诉请,张三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出发表示愿意尽快分期支付李四10万元,李四考虑后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本案调解结案,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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