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热议
监察法草案助力全面反腐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3月13日,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在13日下午的审议中,来自律师界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健全国家监督体系所做的重大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国家监督体系监察体系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领导国家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巨大勇气、决心和信心。
代表们认为,草案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定位,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和重要问题,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对监察权的行使划出了边界,规范了监察权的行使。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凸显了反腐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为反腐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代表们指出,监察法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反映了人民群众呼声,是国家职能的自我健全和完善。这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开启新的时代,并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律师界对草案内容表示充分肯定。
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设立监察委员会是我们国家这些年来坚持依法治国,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国家治国理政的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说,制定监察法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设立监察委员会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
“反腐败斗争进入制度固本阶段,必然要求建立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的反腐败机制,以法治保驾护航。”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一德说,草案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都作出了科学合理、协调衔接的规定,实现了监察职权的法治化、监察程序的法治化、监督机制的法治化、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制定监察法是对改革成果的固化
草案在总结监察体制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职责等作出规定。同时,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草案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是一个基本法,又是一个专门法。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对过去反腐败试点工作成果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未来反腐败的一个制度设计,换言之,是一部专门用于监督、制约公权、防止腐败的专门法律。”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说,监察法通过之后,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将带来新的考验,包括在法律适用方面、监督和权利保护方面、制度衔接方面、法律适用方面等等,这些都需要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让这部法律在反腐败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作为法律人,对这个法律所起到的作用满怀期待。
“我们说,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以往监察工作的范围比较窄,通过这次立法,可以真正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王俊峰认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全覆盖,意义重大。一方面,通过法律把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列入国家机构,是非常必要的重大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腐败问题和现象也越来越复杂,制定监察法,通过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会有效发挥反腐败的力量,是健全党的反腐败工作机制体制的必要安排。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讲,监察法的出台也势必会使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更加规范,纳入法治轨道。“以往的经验表明,反腐败工作越规范、越法治化,就越会增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理解和对党的信赖,越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王俊峰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监察法是弥补现行监察制度不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不仅要对党和政府行使公权力进行监察,还要对行使公权力的机构进行全覆盖,这是时代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说,草案的科学性和时代性非常值得肯定。“在巩固反腐败成果和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适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就要科学构建行使公权力机构职能体系以及权力寻租及腐败防范体系,弥补过去对此存在的空白,从而顺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合理构建,顺利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凸显反腐败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多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包括接受人大的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并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草案对监察权力本身的实施从程序到实体上均作出规定,为依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权利提供了依据。制定监察法将更有利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更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更加有利于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无论从反腐败工作实施主体还是反腐败工作运行体系方面,都将实现制度化,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使国家监察权力可以依法运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首席合伙人阎建国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及单位履职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弥补权力机关对单位履职监督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不足,从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公权力监督制约体制。
“草案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依法设立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等完善的监督体系,制定了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等对嫌疑人权利保障程序。”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才华认为,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作用的基础性法律,草案科学合理、内容完善、适应时代要求。
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此次是监察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此前,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
“作为法律人,律师界对监察法的制定起草一直都非常积极地参与。”王俊峰说,“律师界对此有很强的期待,作为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开创性的顶层设计的安排,这部法律非常值得肯定。”
“从监察法草案的形成过程看,监察法草案在充分总结反腐败经验及试点成功经验后,分别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广泛征求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之后,反复修改形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说。
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提出了建议制定监察法的议案,“很高兴今年看到监察法草案上会了,这也是我们很多代表的盼望。草案在起草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提出了很多建议,很多都被采纳了,可以说,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朱列玉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确实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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